
《细则》明确,奖励资金由海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海南企业编制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支持纳入海南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清单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逐步上升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对已发布的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类给予主导编制企业奖励,其中主导编制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
申报主体须为在海南省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合法合规、正常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存在失信记录。奖励原则上授予标准起草前三位且顺位排名第一的企业;同一项标准项目仅限符合条件的一家企业申报并享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申领。第一顺位企业不符合资格或自愿放弃的,可由第二顺位企业申报;第一、第二顺位企业均不符合资格或自愿放弃的,可由第三顺位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金;已获得奖励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相关失信行为依规纳入信用信息记录。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各项奖补措施执行时间从2026年1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