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QI动态
binner
NQI动态

规范信用承诺 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监管效能——《GB/T 46277-2025〈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国家标准》解读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74   发布时间:2025-12-02  
摘要: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与“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的双重背景下,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已成为创新市场监管、推动企业自治的关键手段。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承诺内容泛化、监管落实难、信用约束不足等问题,亟需统一标准加以规范。近日,GB/T 46277-2025《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为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的全流程实施提供了明确指引。为此,《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专访了该国家标准第一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周莉,从制定背景、核心内容、行业适用到实施落地,全面解读标准的价值与实践路径。
制定背景与意义

《中国标准化》:首先,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的基本含义?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信用承诺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尤其是在“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中,信用承诺如何助力实现“放管结合、并重”的制度目标?

周莉:根据GB/T 46277-2025《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经营主体信用承诺是指经营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经营主体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信用承诺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动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信用承诺有助于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闭环,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经营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在“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中,信用承诺助力实现“放管结合、并重”的制度目标。一方面,信用承诺可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作出的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先行准予许可,此后再实施相关核查检查工作,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经营主体办事创业 。另一方面,信用承诺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对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的核查,对不实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戒,如撤销许可决定、记入信用档案、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等,实现了放管结合,确保了市场秩序。

《中国标准化》:作为该标准的第一起草人,请问您能否谈谈标准立项的主要背景和现实需求?是否针对当前信用承诺在实际应用(如商事登记、安全生产等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例如承诺内容泛化、监管落实难、信用约束不足等?在标准研制过程中,是否开展了相关调研,有哪些数据或案例支撑上述问题的识别?

周莉:GB/T 46277-2025《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立项的主要背景和现实需求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化密切相关。随着信用承诺在商事登记、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出现了承诺内容泛化、监管落实难、信用约束不足等普遍性问题。例如,在商事登记中,一些经营主体的承诺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在安全生产领域,部分企业的信用承诺缺乏刚性约束,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使得承诺往往流于形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经营主体信用承诺行为,提高信用承诺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显得尤为必要。该标准的立项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在标准研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工作。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践进行深入了解,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案例。比如,对一些地区商事登记中信用承诺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承诺内容泛化的比例较高;对某些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履行信用承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这些数据和案例为标准的研制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得标准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信用承诺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标准化》:我们注意到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2024年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主要反馈集中在哪些方面?能否举例说明一个关键修改意见及其采纳理由?例如,是否针对某类特定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电商经营者)做出了适应性调整?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一般是基于哪些原则或考量?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稿,标准内容的主要变化有哪些?这些调整是否反映了新的监管需求或行业实践?

周莉:2024年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主要反馈集中在标准适用范围、具体表述修改、程序名称调整、信用承诺相关程序完善以及标题优化等方面。

以关键修改意见为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提出“标准适用范围聚焦对信用承诺的管理”,此意见被采纳,是为了让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更精准,明确围绕信用承诺管理展开。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稿,标准内容的主要变化有:标准适用范围聚焦信用承诺管理;合规性相关表述更改为涉及消费者、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工作程序”改为“管理程序”、“管理及应用”改为“应用措施”;对经营主体履行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等部分内容按情况调整等。

这些调整反映了新的监管需求,比如更精准的适用范围、更具实操性的惩戒措施等,也契合了行业在信用承诺实施方面的实践发展,有助于规范经营主体信用承诺行为,更好地发挥信用承诺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作用。

《中国标准化》:标准中使用的“经营主体”这一术语,其范围界定是否在起草过程中经过充分讨论?最终定义如何与《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及相关政策相衔接?是否参考了现有法规对市场主体类型的划分?

周莉:标准中“经营主体”范围界定参考了现有法规对市场主体类型的划分。从与上位法衔接来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GB/T 46277-2025中“经营主体”的定义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以确保与上位法的衔接。同时,《民法典》虽未直接对“经营主体”作出明确界定,但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形式。GB/T 46277-2025中“经营主体”的范围界定也参考了《民法典》对相关经营主体形式的规定,实现与民法基本法的衔接。

标准主要内容解析

《中国标准化》:关于 GB/T 46277-2025 标准的核心内容设计,能否请您说明其采用“总则[+]分则”结构的主要考虑,以及是否旨在平衡通用性与特殊性,总则 “自愿、真实、公开、审慎” 原则又如何具体贯彻到后续条款中?同时,附录中承诺书基本要素规范在确定时,如何平衡内容全面性与实际可操作性,是否参考地方实践经验,针对特定行业是否有专项承诺要求?此外,标准将信用承诺分为公法类、私法类及公私混合类的依据是否为不同承诺涉及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具体条款中如何体现对商事登记类承诺的便利性支持与安全生产类承诺的刚性约束?最后,“作出—公示—应用—管理”闭环机制中“分类公示”规则的设计考量是什么,是否与 “信用中国” 等平台公示原则衔接,在承诺履行跟踪、状态动态更新及防止 “承诺流于形式” 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是否引入容错机制或限期整改程序?

周莉:GB/T 46277-2025标准采用“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部分确立通用的原则、定义和基本要求,为整个标准提供框架和基础,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分则部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行业特点或具体业务流程,对总则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标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总则提出的“自愿、真实、公开、审慎”等基本原则,在后续条款中通过以下方式贯彻:例如在承诺的作出环节,强调经营主体应基于自愿原则作出承诺,不得受到强迫或不当干预;在承诺内容的要求上,体现真实原则,确保承诺内容符合客观事实,不得虚假陈述;在承诺的公示环节,落实公开原则,将承诺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在承诺的管理和应用环节,遵循审慎原则,合理评估承诺的风险和影响,避免过度依赖或滥用信用承诺。

GB/T 46277-2025《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中对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的实施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告知:实施信用承诺管理的相关部门对信用承诺的要求或模板进行公示,根据工作实际以及具体业务需求,明确告知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关键信息。

2.承诺:经营主体填写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经营主体公章。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的承诺等。

3.公示:经营主体按照业务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类信用平台或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核查:有关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类信用平台或政府部门网站,对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在线核查、现场核查、第三方评审、协助核查等。

5.惩戒:对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内容不实的,撤销其信用承诺取得的办理事项。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可采取纳入监管执法范围、纳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公示失信行为、不纳入评比表彰、不再适用信用承诺方式、实施从严管理等失信惩戒措施。

在确定承诺书的基本要素时,平衡内容的全面性和实际的可操作性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确保基本要素涵盖承诺的关键信息,如承诺人、承诺事项、申请材料情况、违诺责任等,以保证承诺书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要避免要素过于繁琐复杂,影响承诺书的实际填写和使用。从地方实践经验来看,陕西、湖北、北京等地的信用承诺书要素设置为国家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例如北京的信用承诺书要素包括承诺人名称、承诺内容、材料真实性、违诺责任等。国家标准在借鉴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全国范围内的应用需求。

标准将信用承诺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基于不同类型的承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例如,商事登记类承诺通常与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等事项相关,其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相对较为明确和统一,更侧重于承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安全生产类承诺则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对承诺的履行情况也需要更严格的监督和考核。在具体条款设计中,对商事登记类承诺的便利性支持体现在简化承诺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提交等方面;对安全生产类承诺的刚性约束则体现在明确具体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加大违诺处罚力度等方面。

标准提出的“作出—公示—应用—管理”的信用承诺闭环机制,“分类公示”规则的设计基于不同类型的信用承诺具有不同的公开范围和公开程度要求,以及便于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例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承诺,需要进行全面公开;而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承诺,则需要进行适当的脱敏处理或限制公开范围。

在承诺履行跟踪和状态动态更新方面,为防止“承诺流于形式”,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建立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核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承诺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其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披露。同时,也可引入容错机制,对于一些非主观故意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未履行承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给予适当的宽容和整改机会。

行业适用性与特殊主体

《中国标准化》:针对商事登记与安全生产这类差异显著的领域,标准是如何实现差异化制度安排的?是否支持地方已开展的“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实践(如惠州车管相关试点)?

周莉:商事登记与安全生产领域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1.差异化依据:可以根据标准的总体原则,对不同领域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进行分类。商事登记类承诺注重承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等事项的便利性支持;安全生产类承诺则因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强调刚性约束。

2.具体体现:在商事登记方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简化承诺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提交,如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告知承诺制快速完成登记注册。在安全生产方面,明确具体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加大违诺处罚力度,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遵守法律法规等作出明确承诺,并设定严格的违诺责任。

对地方实践的支持——

标准支持地方已开展的“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实践。“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符合标准中关于信用承诺的基本原则,如自愿、真实、公开等。例如,一些地方告知承诺制允许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审批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与标准中承诺的作出和应用环节相契合。

《中国标准化》:对于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市场主体,标准是否规定了简化的承诺实施要求?简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会影响承诺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周莉:个体工商户的简化承诺要求——

1.简化规定:考虑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的特点,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简化的承诺实施要求。例如,简化承诺书的填写内容,减少不必要的承诺事项,或者采用更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承诺内容,降低个体工商户的承诺成本。

2.主要影响:这种简化不会影响承诺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一方面,简化的承诺要求仍然基于自愿、真实等基本原则,确保承诺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通过将承诺内容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活动相结合,明确违诺责任,能够有效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承诺。

《中国标准化》:面对平台经济、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标准是否留有制度接口?是否允许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您对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运用该标准有何建议?

周莉:新兴业态的制度接口——

1.制度接口:标准为平台经济、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留有制度接口。新兴业态具有创新性和复杂性,标准通过原则性规定和灵活性条款,为适应新兴业态的发展提供空间。例如,对于平台经济中的信用承诺,可考虑平台企业的特殊角色和责任,以及交易的虚拟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制定相应的承诺规范。

2.实施细则:允许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新兴业态的特点和监管需求,在标准的框架内,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在新兴业态中的有效实施。

对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建议——

1.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学习标准,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信用承诺的要求和流程。同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自律性的信用承诺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并对会员单位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承诺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承诺履行跟踪和状态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同时,监管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提高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效果。

实施支撑与未来预期

《中国标准化》:标准有效实施离不开信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风险防范及动态优化,请问在起草过程中,是否评估了当前数据共享存在的壁垒并提出实现路径或技术建议?是否明确各类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鼓励跨部门协同机制,且吸收借鉴地方信用承诺闭环管理经验?在防范虚假承诺、控制合规成本、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方面有何考量,是否提出配套援助或培训机制?又是否建立定期评估和修订机制,未来将如何收集实施反馈、安排修订周期,以及是否会推出配套实施指南或典型案例汇编?

周莉:考虑到信用信息共享对信用承诺实施的重要性,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借鉴《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相关规定,强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共享边界与责任主体等。

标准明确了信用承诺实施的基本原则和管理程序等内容,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明确各类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但从构建的“作出—公示—应用—管理”的信用承诺闭环机制来看,需要不同监管主体在各个环节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对开展信用承诺的各类主体进行职责分工,并鼓励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保障闭环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地方已形成的信用承诺闭环管理经验,如地方围绕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惩戒构建的闭环式新型监管机制等做法也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在防范虚假承诺方面,标准通过明确承诺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承诺公示和监督管理等方式来实现,比如对虚假承诺设定相应的违诺责任等。对于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后续将陆续开展标准实施宣贯工作,为地方开展信用承诺提供实施建议。

关于定期评估和修订机制,后续会动态跟踪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收集相关实施反馈和建议,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标准复审,根据情况安排标准修订,不断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中国标准化》:请您展望一下,该标准全面实施后,将对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周莉: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引导经营主体以规范方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规范开展信用承诺,将有利于推动经营主体自我约束,督促经营主体自我改进,为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信用体系、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助力智慧监管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1.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来看,该标准通过规范经营主体信用承诺行为,为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加透明、便捷的市场准入和经营环境。例如,企业可以通过信用承诺快速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减少了繁琐的审批流程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来看,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企业在办事过程中不必要的材料提交和手续办理,降低了企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通过信用承诺的应用,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重复监管和检查,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3.从提升监管效能方面来看,标准明确了信用承诺的管理程序和奖惩措施,加强了对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用承诺信息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中国标准化》:对于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中小企业,在标准推行初期,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周莉:1.对于地方监管部门,应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监管人员和经营主体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承诺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

2.对于行业协会,建议组织会员单位学习标准,帮助企业掌握信用承诺的要求和流程。可参考标准内容,制定行业信用承诺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会员单位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对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和宣传,对失信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3.对于中小企业,加强标准的学习理解,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作出信用承诺。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确保承诺的履行。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将信用承诺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标准化》:最后,请问企业和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该标准的详细内容和官方解读?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否有相关培训或解读材料发布计划?

周莉:企业和公众可以关注“市说新语”“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公众号,获取标准内容介绍和解读。后续,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将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中国标准化》:作为第一起草人,请您用一句话总结该项标准的重要意义,并向广大经营主体和监管机构发出倡议。

周莉:该项标准的重要意义在于:为经营主体信用承诺提供统一规范,是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监管效能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抓手。

在此倡议广大经营主体主动学习践行标准,依规作出并严格履行信用承诺,以诚信经营筑牢发展根基;倡议监管机构高效落实标准要求,完善跨部门协同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分类监管与履约监督,共同以信用承诺为纽带,构建更高效、更透明、更有序的市场环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