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严厉打击持证企业为牟取不当利益而为无证主体“贴牌”“背书”等违法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答复此类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者明知他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仍向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或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严厉查处。此举显示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始终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执法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持续加大对此类勾连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投诉举报渠道提供违法线索,积极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